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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405号原告:闫某某,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通化镇东卫二村五组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北辛乡王申村第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告下发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