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405号原告:闫某某,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通化镇东卫二村五组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北辛乡王申村第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原告下发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