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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XX与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肖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民初1425号原告:赵XX,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现羁押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南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秀,女,1960年1月1日,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赵XX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XX,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赵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秀、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135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同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另外被告还于2015年6月20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出于信赖借款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被告肖X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上旬,被告肖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赵XX借款,原告分两次每次拿60000元现金给被告,共120000元,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赵XX人民币拾贰万元整,肖XX,2015.6.17号”。借款时被告肖XX将一台白色小车抵押给原告,但几天后,被告肖XX以小车系其妻子所有,不愿妻子发现抵押一事为由将白色小车开走,之后再未将车辆交给原告赵XX,也未偿还借款。直至2016年9月原告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转账了1000元至原告银行卡,再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告书面报告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肖XX向原告赵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现被告肖XX已偿还借款1000元,尚欠原告赵XX借款119000元未偿还,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赵XX诉称在被告出具借条之后还借款了15000元给被告肖XX,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119000元;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178元,由被告肖XX负担13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燕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增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同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