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油新路与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油新路,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民初2065号原告:油新路,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油仲礼,村委会主任。原告油新路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油新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油新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共计167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元月3号,因被告建造学校,原告给被告拉土干活,因当时未能结清,被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175元;2004年11月24日,原告给被告帮忙修路拉土,被告当日未能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267元;2002年6月19日,因被告修建学校,让原告给被告拉土,共计1232.8元,因被告未能给原告结清,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全部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6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其内容为:证明油新路建校拉土款壹仟贰佰叁拾二元捌角油楼村委(印章)2002年、2、19号;2003年元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建学校新路拉土款壹佰柒拾伍元〈175〉油楼村委(印章)2003年、元、3号;2004年11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新路大街拉土款贰佰陆拾柒元正〈267〉油楼村委(印章)04、11、24号。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三次给被告拉土,被告先后三次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款共计167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674.8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油新路欠款1674.8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油楼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绍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