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与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86号之一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毛家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7750763K。法定代表人:张玉森,董事长。被告: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轴承专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99169164A。法定代表人:张琪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润驰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被告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洛阳嘉维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