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兰周与被告熊进德王莲香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周,熊进德,王莲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2521民初181号原告:兰周,男,1974年7月21日生,青海省共和县沙珠玉乡上卡力岗村村民。被告:熊进德,男,1971年8月31日生,汉族,青海省共和县龙羊峡镇德胜村村民,现住共和县。被告:王莲香,女,1977年4月8日生,青海省共和县龙羊峡镇德胜村村民,现住共和县。原告兰周与被告熊进德、王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1年1月26日,被告熊进德、王莲香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兰周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协议2011年元月26号,沙珠玉乡上卡力岗兰周借给德胜村三社村民熊进德借款肆万元正(40000万元正)2011年十月26号还款,如还不清有恰卜恰一套房屋桑塔拿轿车一辆全部归兰���证明人:王寿辉借款人:熊进德王莲香”(原文表述),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熊进德、王莲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熊进德、王莲香对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实际借款是32000元,其中的8000元是利息,且在借款到期后已偿还25000元,对借款剩余部分表示愿意偿还,但不再给付利息。原告兰周认可二被告分别于2011年10月还款10000元,2012年还款9000元,并愿意放弃利息主张。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熊进德、王莲香给付原告兰周借款2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给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6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柏 梅书 记 员 拉毛才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