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平与方晓明、人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方晓明,人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方晓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被执行人人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法定代表人程银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方晓明、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晓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元,利息61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从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87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948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对方晓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晓明、巴东县乾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373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7���1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三、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