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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术华与关振宇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华,关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术华,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东关村1组180号,身份证号码132623196910172529。被执行人:关振宇,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兴隆镇上甸子村3组,身份证号码132623197909070036。本院在执行张术华与关振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孟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