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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黎宝山与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宝山,邝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民初1812号原告:黎宝山,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邝健,男,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黎宝山诉被告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宝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邝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宝山诉称:被告邝健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总共人民币3万元,第一次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第二次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邝健出具两份借条,在借条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证据:借据复印件2张,拟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借据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2016年11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5月24日,借据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上述两次借款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亦无提交书面答辩,可视为被告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两次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所以,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借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关于本案的利息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由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本案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本院查明的归还期限的事实,从2017年5月25日开始计算借款利息,本院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邝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邝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黎宝山;利息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邝健负担。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黎紫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