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执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24执100号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抢劫罪罚金刑强制执行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辽02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1日,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押期间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声龙审判员 黄 荣审判员 胡 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