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鲁东与李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东,李思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29号原告:鲁东,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思琪,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鲁东诉被告李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鲁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鲁东申请撤回对李思琪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东撤回对被告李思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鲁东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会审 判 员 顾孝勇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