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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鲁东与李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东,李思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329号原告:鲁东,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思琪,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鲁东诉被告李思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鲁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鲁东申请撤回对李思琪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东撤回对被告李思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鲁东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会审 判 员  顾孝勇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