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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6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宁宁诉被告于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民初64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兴涛,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郯城县实验中学职工。 被申请人:于兴涛,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郯城县实验中学职工。 原告肖宁宁诉被告于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1322民初64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于兴涛名下的银行账户,后该案一审结果为驳回原告肖宁宁的起诉。原告肖宁宁提出上述,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述,维持原裁定。现于兴涛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兴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兴涛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国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解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