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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李廷华、周远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华,周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华,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周远德,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黔032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廷华申请执行周远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李廷华与被执行人周远德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廷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廷华申请执行周远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