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官窑陶瓷原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官窑陶瓷原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31号原告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沙塘镇。法定代表人曾雁翔。诉讼代理人谭艳冰,该公司员工。诉讼代理人曾发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官窑陶瓷原料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执行事务合伙人梁福安。诉讼代理人李燕安,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阮雄辉,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官窑陶瓷原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粤0783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官窑陶瓷原料厂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邓小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