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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6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戴德雄、叶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德雄,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6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戴德雄被执行人叶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初2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叶兵(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7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漫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