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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异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邹亚娟、吴敏庄、徐汉武执行异议(2017)粤0103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邹亚娟,吴敏庄,徐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异168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负责人:黄俊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继恒,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溪杰,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首层、三层、四层。负责人:崔艳荣。被执行人: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陂东路20号大院内自编172房。法定代表人:邹亚娟。被执行人��邹亚娟,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吴敏庄,女,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徐汉武,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2016)粤0103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盈彤贸易有限公司、邹亚娟、吴敏庄、徐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请求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查,申请人郑文荣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瑜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人民陪审员  罗满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欧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