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3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北方工业园区橡塑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9617-1。法定代表人田凤阳,经理。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海防路东中钢滨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计蓬,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太阳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宝滨海镍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