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辉与李宝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李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李宝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李宝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