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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辉与李宝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李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被执行人:李宝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李宝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