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秀芹与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芹,王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247号原告:黄秀芹,女,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琴,女,1971年5月3日出生,住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原告黄秀芹与被告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秀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的丈夫黄跃文系原告的弟弟。2013年9月24日,黄跃文突发车祸,因情况紧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用于治疗。由于是近亲属关系,当时未出具借条,黄跃文与被告表示有钱后偿还。2017年1月20日黄跃文遭遇车祸去世,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王秀琴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黄秀芹的弟弟黄跃文发生车祸,在医院治疗期间急需用钱于2017年10月13向黄秀芹借款20000元,黄秀芹的女婿谢大伟将20000元交到王秀琴手中,未出具借条。2017年1月20日,黄跃文再次遭遇车祸,且在车祸中死亡,王秀琴至今未偿还借款。另查明,王秀琴与黄跃文于2009年4月2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黄秀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本院(2014)鸡东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3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哈尔滨银行鸡东支行明细查询单、2017年5月14日刘凤玲与王秀琴的手机通话录音、证人黄媛媛、黄跃军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黄秀芹主张其将款借给王秀琴、黄跃文夫妻二人用于黄跃文治病,虽无直接书证借据证实,但黄秀芹提供的银行明细查询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其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王秀琴、黄跃文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黄跃文已死亡,黄秀芹主张由王秀琴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秀琴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黄秀芹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贤人民陪审员 许纳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