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与十堰昌宁工贸有限公司、邵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十堰昌宁工贸有限公司,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疆路**号。法定代表人:潘传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昌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1号竹山巷三号二单元。法定代表人:邵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春,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昌宁工贸有限公司、邵春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货款686555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055元、申请执行费9266元。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