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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景振与被告于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振,于贵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386号原告:于景振,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于贵生,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于景振与被告于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经本庭通知原告补充更正,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详细的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所提供的地址非被告的现住地址,亦不能更正补充明确详细的被告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景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于景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