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福恩与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恩,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恩。被执行人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业弘,女,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峰,男,董事长。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3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恩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64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