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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福恩与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恩,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恩。被执行人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业弘,女,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峰,男,董事长。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3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福恩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64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知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文彬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徐大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