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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德举、赵思英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德举,赵思英,赵天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444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清虎,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杜树森,男,1977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德举,男,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思英,男,甘肃省环县人。被告赵天平,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举、赵思英、赵天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公司与三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