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812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程某,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