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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812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程某,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