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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岩与鲁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鲁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949号原告:李岩,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鲁鹏,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鲁鹏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