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岩与鲁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鲁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949号原告:李岩,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鲁鹏,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鲁鹏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