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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显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2258号被罚款人:陈显冬,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颜林华、郑必桂、陈显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显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显冬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7月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