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章智宏、罗小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智宏,罗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智宏,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罗小春,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现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罗小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小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小春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小春存于银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上官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