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渭珍与付伟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渭珍,付伟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126号之一原告:王渭珍,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伟烈,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王渭珍诉被告付伟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王渭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渭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渭珍撤回对被告付伟烈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200元,根据原告王渭珍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20元,两项合计3932.5元,由原告王渭珍负担。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丹?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