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李丹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李丹,四川省远景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4-4-101号。法定代表人:闻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红,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丹,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远景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1幢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袁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丹、四川省远景劳动和社会保障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19日,再审申请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申请人需收集证据,特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朱圣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