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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士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宏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忠,惠宏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忠,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住安徽省阜南县朱寨镇小刘村。被执行人惠宏恩,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楼1号楼4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惠宏恩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李士忠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宏恩各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惠宏恩所有的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惠宏恩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股份凭证及股息、红利等投资权益。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惠宏恩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