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袁贱苟、叶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袁贱苟,叶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清河东路338号。负责人:张威,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袁贱苟,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执行人:叶金秀,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贱苟、叶金秀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94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袁贱苟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岳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