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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刘承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585号原告: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路丰装饰材料市场41号楼。法定代表人:蔡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承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宁夏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承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王志红人民陪审员  苏全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阮思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