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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兆芬、胡旭轩、胡兆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胡兆芬,胡旭轩,胡兆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刘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兆芬,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胡旭轩,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胡兆猛,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兆芬、胡旭轩、胡兆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益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