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姚迪迈仕汽车部件制造中心与宁波杭州湾新区珀镭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迪迈仕汽车部件制造中心,宁波杭州湾新区珀镭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528号原告:余姚迪迈仕汽车部件制造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朱家新村****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戚东生,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晶,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文,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珀镭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8475081X7。法定代表人:黎林,职务不详。原告余姚迪迈仕汽车部件制造中心(普通合伙)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珀镭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余姚迪迈仕汽车部件制造中心(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迪迈仕汽车部件制造中心(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尚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