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丙才与董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丙才,董雷,刘二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811号原告:陈丙才,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区水寨镇水北村水北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雷,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区水寨镇水南大街***号。被告:刘二菊,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章丘区水寨镇水南大街***号。原告陈丙才与被告董雷、刘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丙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雷、被告刘二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丙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董雷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7日,被告董雷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进料。2015年4月12日,被告董雷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2015年6月份,被告董雷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用于进料。上述借款共计14万元,均系给付现金,该款被告董雷拖欠至今。因上述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董雷、刘二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董雷、刘二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7日,董雷向陈丙才借款3万元,并为陈丙才书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2000元。2015年4月12日,董雷向陈丙才借款10万元,为陈丙才书具了借条一份。2015年6月份,董雷又向陈丙才借款1万元,为其书具了借条一份。双方在2015年4月12日、2015年6月份借条中均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共计14万元,董雷拖欠至今,陈丙才向董雷、刘二菊催要未果而引起诉争。本院认为,根据陈丙才提供的董雷为其书具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实董雷向其借款14万元的事实,其主张董雷偿还其借款1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陈丙才主张利息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但因其与董雷在2014年6月17日借据中利息约定不明确,而2015年4月12日、2015年6月份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故其主张利息可调整为2014年6月17日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2015年4月12日、2015年6月份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董雷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刘二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刘二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董雷与陈丙才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系董雷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上述借款未用于其与董雷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笔债务应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董雷、刘二菊共同偿还。董雷、刘二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董雷、刘二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丙才借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董雷、刘二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丙才借款1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陈丙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董雷、刘二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镇人民陪审员 颜景祥人民陪审员 刁广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记录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