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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晓瑜与王绍华张均容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瑜,王绍华,张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瑜,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王绍华,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均容,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晓瑜与被执行人王绍华、张均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王绍华、张均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刘晓瑜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12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被执行人王绍华在多个银行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张均容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4090元,其他银行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王绍华名下有卡宴车一辆,后本院通过合川区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位于合川区合办处房屋一套。本案中对王绍华卡宴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合川区合办处房屋一套,申请人在诉讼中已保全,是轮候查封。对张均容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在(2017)渝0117执56号中已经进行冻结,实际冻结到4090.90元。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均容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4090.90元、查封了王绍华卡宴车一辆,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位于合川区合办处房屋一套,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本院冻结张均容的存款,因金融较小,且被执行人张均容涉案较多,本案中暂未扣划,冻结期限截至2018年6月20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卡宴车期限截止2020年7月12日,本案保全的合川区合办处房屋,期限截止2019年3月3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7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学习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飘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