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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孙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101号。负责人韩军,行长。被执行人孙志敏,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与孙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5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志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