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振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434号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柳条湖街2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邢振海。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