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前明、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前明,吴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吴前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美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前明与被执行人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3205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5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美英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2016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财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295700元。同年8月8日,本院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2日本院先后三次将上述房产进行网上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5月29日,本院依法将该房产依托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人民币1037000元进行公开变卖,最终以人民币1657000元的最高竞价成交该房产。其中,申请人高名强分得执行款项40285.5元。现被执行人吴美英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3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