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玉芝、李旭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芝,李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宋玉芝,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旭光,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玉芝与被执行人李旭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民终7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负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终7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靳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