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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门传福与曹文辉、赵文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传福,曹文辉,赵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号申请人门传福,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曹文辉,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被申请人赵文艳,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富裕县。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海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所有位于富裕县佳合春天小区14号楼5单元402室的房屋价值49000.00元的部分予以扣押。本院对2017黑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