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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龙善云、李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焦继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龙善云,李容,焦继勇,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婷,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善云,系受害人龙伟的父亲,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容,系受害人龙伟的母亲,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青松,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继勇,男,1974年7月12日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800米。法定代表人:庞学增,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善云、李容、焦继勇、濮阳市天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的(2017)鄂10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公交认字[2016]第1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龙伟、谢朝先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也认定,造成龙伟、谢朝先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既然本案有二个被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被侵权人应当提供另一被侵权人谢朝先受伤程度,损失情况,是否获得赔偿。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一审在没有查明另一被侵权人是否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作出裁判,可能影响谢朝先的民事权利。受害人龙伟是农业户口,其父母主张其受害前在城镇生活,提供了公安县毛家港严家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证明形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湖北省荆州市浩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出具了其工作和收入证明,但没有支出或者收到收入的凭证;二审中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了居住证明但没有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证明等证据印证。在此情形下没有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作证,不能确定其证据的真实性。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的(2017)鄂10**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传益审判员  陈红芳审判员  谢本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