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中亮与张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亮,张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65号原告:李中亮(曾用名:李忠良),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全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中亮与被告张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中亮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亮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中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中亮承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彬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