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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闵年全、李发鹏等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黔02行初4号原告闵年全,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李发鹏,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李发林,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市市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玉朝,系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闵年全诉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盘水市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被告六盘水市政府委托代理人杜玉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六盘水市政府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行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故驳回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的行政复议请求。原告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六盘水市政府作出的行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判定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事实和理由:原告种植的土地遭到非法破坏,侵害人员称,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用于建设六盘水监狱。但是,钟山区政府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将涉案征地批文公告,也没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批,可见其征地行为明显违法。因此原告向被告六盘水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六盘水市政府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原告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原告复议请求,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次工业用地进行局部区位调整作为六盘水监狱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市府复字[2011]39号),拟证明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征地安置方案。被告六盘水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但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没有关联性。第二组:《钟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监狱土地收储整理项目拟征地通告》。用于证明钟山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补偿不合理,同一项目有两个价格。被告六盘水市政府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但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没有关联性。被告六盘水市政府辩称:一、六盘水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原告不服钟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次工业用地进行局部区位调整作为六盘水监狱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市府复字[2011]39号)征地行为,于2016年10月1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六盘水市政府依法予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复受字[2016]30号)和《申请权利义务告知书》。经审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请求,并向原告送达《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决字[2016]30号)并告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复议程序合法。二、六盘水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于法有据,原告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其于2015年1月26日就征地补偿事宜向六盘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市政府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5年12月11日,原告就《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次工业用地进行局部区位调整作为六盘水监狱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维持市政府行政行为并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经查,原告种植的土地于2009年被征收后已于2009年和2012年分两次获得补偿款。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从原告2009年和2012年已分别获得征地补偿款及2015年1月26日以钟山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就征地补偿事宜申请行政复议可知,其不服钟山区政府征地行为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六盘水市政府作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明确凿。被告六盘水市政府提交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拟证明李发林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书;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行终字第105号行政判决书、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原告最迟在2015年1月26日就已经知道钟山区人民政府征地的行为。第二组证据: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行复决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原告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其在2015年12月11日就知道钟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第三组证据:行政复议案件送达回证四张,拟证明行政复议的案件受理程序合法。原告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质证认为:对上述三组证据没有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及被告六盘水市政府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闵年全、李发林的土地在2009年被征收,于2009年和2012年分两次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李发鹏庭审中陈述其土地在2013年被征收,但至今未获得补偿。后原告闵年全等三人以不服钟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次工业用地进行局部区位调整作为六盘水监狱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市府复字[2011]39号)征地行为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六盘水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2月16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行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规定,申请行政复议须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从闵年全等3人2009年和2012年已分别获得征地补偿款及2015年1月26日以钟山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就征地补偿事宜申请行政复议可知,其不服钟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闵年全等3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闵年全、李发鹏、李发林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闵年全、李发林、李发鹏与钟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次工业用地进行局部区位调整作为六盘水监狱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实施的征地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2、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原告闵年全、李发林认可于2009年、2012年两次得到补偿款,系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对征地行为不服,原告李发鹏陈述其土地是2013年被征收,其主张未获得补偿款而对征地行为不服,故三原告申请复议的理由与具体情况不同,复议机关应对三人的复议申请分别进行处理。本案证据表明,原告闵年全、李发林的土地于2009年被征用,且于2009年、2012年两次得到补偿款,现复议申请针对的是钟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以后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城县2010年度第三批次工业用地进行局部区位调整作为六盘水监狱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市府复字[2011]39号)的征地行为,原告闵年全、李发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征地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告应对闵年全、李发林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原告李发鹏虽陈述其土地被监狱占用未获得被偿,但复议机关仍应对其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文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被告如认为复议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应表述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被告六盘水市政府作出的行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由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嘉审判员 宋景伟审判员 何与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毛 菡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