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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7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光,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l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光于2014年4月任职于广东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为客户办理车辆保险理赔业务。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光利用为客户办理车损保险过程中,部分案件保险公司不需要提供维修发票就可理赔收款的便利,在收取客户的车辆维修款后,篡改公司的维修单据,减少维修项目,从而达到公司应收保险理赔款少于实际维修费用的目的,侵占广东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收保险理赔款合计人民币167483元,2017年2月l5日,被告人陈某光被抓获。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光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东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674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磊程冯志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