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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开发区春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458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81936Q。法定代表人:石珍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龙潭路62号永利热电办公区6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49211912X4。法定代表人:周国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第39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须在调解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但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43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