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伍祖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祖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445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王春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祖榮,男,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祖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