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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世贵与张广文、钟世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贵,张广文,钟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钟世贵,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叙永县。被执行人:张广文,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钟世凤,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案款146159元及利息,执行费2092元,共计1482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广文、钟世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8251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