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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姚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姚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15号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安溪特产城11号楼205室。法定代表人:陈金发,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新,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姚姚,女,1982年10月3日,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被告姚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