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小勤与陈维云、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勤,陈维云,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733号原告:林小勤,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峰,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云,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小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玉兴西路**号。主要负责人:高文军。原告林小勤与被告陈维云、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林小勤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小勤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林小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赵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