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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邹爱香、张中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爱香,张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邹爱香,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张中香,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爱香与被执行人张中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3执1078号,正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同一生效判决书为依据两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邹爱香(2017)鲁0283执157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邹爱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